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东莞市鞋机商会第四届理事会和监事会选举办法
来源: 广东省鞋机协会 发布时间: 2012-11-12


 

第一条  根据《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》及有关规定,结合本会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  本会共有会员80名,本届理事会设立理事 25名(含会长1名、常务副会长 3 名、副会长 11 名,理事10名),监事会设监事3名(含监事长1名,监事2名)。

第三条  本会会员不分民族、种族、性别、职业、宗教信仰、教育程度、财产状况,都有本会的选举和被选举权。

第四条  本会每一选举人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。

第五条  本会的选举应在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监督下进行。

第六条  本会进行组织机构选举工作由理事会主持,监票人、计票人、唱票人由理事会提名,参加选举的人员多数通过。候选人不得担任监票人、计票人、唱票人。

    第七条  每次选举时,有选举权的会员或理事须有2/3以上参加投票,选举方可进行。会长、常务副会长、副会长、理事、监事长和监事候选人需获得全体会员单位过半数的同意,才能当选。获得半数以上票数的候选人超过规定名额的,得票多的当选。

    第八条  本会理事会实行差额选举,拟从 27位理事候选人名单中选举 25 位理事成员。

    第九条  理事会人数在50人以上的,根据需要可从理事中选举常务理事,设立常务理事会。

    第十条  本会会长、常务副会长、副会长可实行差额或等额选举,候选人由会员单位推荐或自荐产生,会长、常务副会长、副会长同时也是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成员,由会员大会投票选举产生。

    第十一条  本会秘书长采取聘任制,由理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。

本会设监事3名(含监事长1名,监事2名),由理事会推荐或会员单位自荐候选人3名,由会员大会投票表决产生。会长、常务副会长、副会长、理事、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长、监事。

第十二条  本会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进行。

第十三条  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会员,经理事会同意,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有选举权的会员代为投票,每一会员只能接受一人的委托,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理事会理事,经理事会同意,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有选举权的理事代为投票,每一理事只能接受一人的委托。

第十四条  选举人对于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(标记符号为:“√”),可以投不赞成票(标记符号为:“×”),可以另选其他任何会员,也可以弃权。

第十五条  获得当选票数的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,以得票数列前者当选。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,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,以得票多的当选。

第十六条  获得当选票数的候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,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,另行选举时,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,按照差额选举的规定,确定候选人名单。如果只选一人,候选人应为二人,依次类推。

第十七条  投票结束后,当场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,作出记录,并由监票人、计票人签字确认,并当场宣布。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,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;等于或者小于投票人数的有效。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,多于规定应选人的作废,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有效。

第十八条  计票结束后,当场向大会报告投票结果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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